本報6月23日訊(記者 李勇 通訊員 黃中瑋 葛磊)私自出具公函,將罪犯從監獄提回重審,結果罪犯潛逃至國外至今未歸。記者今天從長沙市檢察院獲悉,由星城地區檢察院立案偵查的長沙市某局天心分局原局長朱罡私放在押人員一案,近日經雨花區法院審理,被告人朱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罪犯汪斌(又名汪東升)因犯詐騙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在星城監獄服刑。2012年10月29日,朱罡在長沙市某局天心分局領取了空白介紹信,並以該局名義出具了一份公函,要求將罪犯汪斌提出偵審。他私自到湖南省監獄管理局辦理了將汪斌提回重審6個月的手續,當天即將汪斌提出星城監獄,予以釋放。2013年4月,朱罡又為汪斌辦理延長提回重審期限6個月的手續。汪斌釋放後,於2013年6月潛逃至印度尼西亞至今未歸。
  長沙市星城地區檢察院監獄檢察處在日常檢察中發現,罪犯汪斌提出外審的手續不符合法律程序,遂將線索移送到該院職務犯罪偵查局。去年6月,該院對朱罡以涉嫌私放在押人員罪立案偵查。  (原標題:私放在押人員 致其潛逃國外未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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